2004-10-15 09:11
为推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推进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最近,云南省委、省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在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方向、内容、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重点、要求等进行明确的基础上,为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提出了六项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鼓励、倡导年轻干部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到村民委员会任职、挂职锻炼,并参照各州市在机构改革期间制定的相关政策分流人员。二是在乡镇及其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后,省财政对各地的补助基数保持不变。三是教育、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专款分配不因乡镇撤并而受影响,各级资金管理分配部门不因撤并而减少对撤并乡镇的资金投入。四是批准撤并的乡镇,原核定的编制不因行政区划调整而上收,继续由所在县(市、区)统一调整使用。五是对乡镇撤并后富余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没有分流和另行安置的,可以在编制限额内保留原职级待遇。在此次农村税费改革中县(市、区)驻地中心镇与相邻乡镇合并后新组建的中心镇党委书记,可以按副县级选配。其他规模较大、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乡镇党委书记,可按副县级选配或享受副县级待遇。六是乡镇事业单位转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一时难以自负盈亏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逐步核减财政补助,3年期满后停止核拨。(WL)
供稿单位:云南省编办综合处 魏祥芳 联系电话:0871-513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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