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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办理程序
 

编办有关工作办理程序
(一)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
1、承办内容:市直党政群、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以及机构编制工作方面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2、承办股室:综合股。
3、办理程序:
(1)签收承办材料:机构设置事项请示报告,要求写明机构设置的理由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机构的职能的划分,设立机构所需的编制。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编制数额的调整、核定请示报告,要求写明调整或核定编制的理由,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人员经费供给渠道。同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请示报告签收后由综合股将此材料交分管领导阅示;
(2)提出办理意见。综合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承办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3)提交办务会研究。根据职责权限,办务会对综合股提交的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需报编委研究的事项,由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4)落实承办结果。根据编办或编委的审批意见拟文下发;未通过的,应将未通过的理由反馈给要求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单位。市领导的有关机构编制的批示件,按批示要求予以落实或反馈。
(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申请程序:
1、申请内容:乡镇(街道)、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拟增人员,申请使用编制。
2、承办单位:综合股 。
3、申请程序:
(1)领取及签收表格:机关、事业单位将领取的使用编制申请表,如实填写上报后,经办人员先审查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编制使用规定,符合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
(3)提交办务会研究:办务会对综合股提出的编制使用意见进行研究,并根据职责权限,作出予以使用或不予使用的决定;需上报编委研究的,由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市委任命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由综合股直接办理核编手续。
(4)落实办理结果:综合股根据编办或编委的审批意见,通知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编制使用人员的入编手续;未审批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使用编制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核编程序:
1、核编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调入)或减少(调出、退休、死亡等)核定。
2、承办股(室):综合股。
3、核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入编时,需持增人组织、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机构编制核编证》,经经办人审核无误后,随即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减少(调出、退休、死亡等)核减时,需持组织、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或退休批复等相关材料和《机构编制核编证》办理减员手续,经经办人审核无误后,随即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1、登记范围:行政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2、具体承办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3、登记程序:
表格的领取。
(2)受理。主要是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由受理人签署受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3)审核。主要是对经同意受理的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作出综合判断。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核准。对经审查后的登记材料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由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发证、公告、归档。
(五)公文办理程序:
1、办文内容:本办发文,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领导批示件办理反馈材料,汇报材料,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件等。
2、承办单位:综合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3、办文程序:
(1)起草文稿、材料。根据职责分工或领导批办意见,综合股、中心各自负责起草业务范围内的文稿、材料。会议材料一般由综合股负责。
(2)签发。以正式文件行文的文稿,须送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主要领导签发;编委行文的文稿,由办主要领导核稿后,报编委主任签发;以其他形式行文的文稿,由办领导核稿或会签。
(3)编号、打印、校对、装订、分发。领导签发的文稿由综合股统一编号后,由综合股、登记中心负责在指定打印点打印,并做好分发、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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