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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及其有关概念
1、机构编制管理
属行政管理范畴。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一切法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管理。狭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数额及人员结构的管理。区别于一般行政管理的特点是:⑴集中程度高。尤其是对国家机关,为了保障其高效和廉价,对其进行集中管理。⑵综合性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较宽,涉及到各个机关和单位,要掌握其共同性,又要了解其各自特点,并相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管理过程须与组织人事工作、财政工作等密切配合、搞好协作。⑶是一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只要有管理机关和单位、组织存在,机构编制管理就不能停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职能、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是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和住所。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关系尤为密切。在与人事管理方面,编制管理中关于人员数量的确定,要考虑人员来源和现有人员的素质状况,而人事管理中的计划录用、聘用和调配工作,要以人员编制数量为依据,以人员编制数额来制定录用、聘用计划、调配人员,在与财政管理方面,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要考虑到经费来源及财政支付能力;而财政管理中行政和事业经费的开支要以机构的设立为前提,以编制数额为依据。即必须先有机构和编制才能决定支付经费的方向和数量。一般情况下,由于编制管理的首要依据是工作需要,因而对人事管理和财政管理的影响具有主动性。
2、“一支笔”审批原则
审批机构编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一支笔”原则是指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一支笔”原则有利于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律性、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一支笔”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⑴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⑵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零售额级别等事宜。“一支笔”审批原则,能有效地防止官僚主义和本位主义、有利于机构编制管理。
3、机构的性质
机构的性质是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的职能所决定的。通常我们将机构的性质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行政性质的机构(广交上包括国家机关、党派和群团机构),事业性质的机构和企业性质的机构。
机构性质管理的要求在于准确合理地确定机构的属性,从而使机构更好地改造其职能,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人员编制提供条件。一般说来,机构的性质决定着人员编制的性质,而不是相反。目前有些行政性质的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并不表明这些机构是事业性质的。
机构性质管理的基本方法是,按照党政分开以及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在对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对机构的性质进行合理确定。即凡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就应明确为行政机构,而不应当硬定为事业企业性质的机构,反之也不能将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机构定为行政机构。
4、机构的规格
机构的规格在一定情况下和机构的级别可以通用。目前,我们用规格这个词表示事业机构的等级大小,以区别于行政机构的级别。
事业机构的规格,正在一般是套用行政机构的级别或者是用相当于行政机构的级别来确定。这样做当然在许多方面是不科学、不适宜的。但问题是,我们如何研究出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来确定事业机构的职能或等级大小,如何评定事业机构的规格。现在有些地方试行同类事业单位,根据其发展规模的大小,人员多少,工作水平的高低以及社会的贡献等因素,划分成甲、乙、丙、丁或一、二、三、四等若干等级,作为事业机构的规格,这些需要有工资制度、干部制度等改革的配套。事业机构规格的评定办法,还有等于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5、设置中共党委工作机构的程序
按照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如下:
1党中央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中央政治局审查批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工作机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当地党委研究意见,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后,报党中央批准。
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党委的工作部门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本级党委研究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
4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的派出机关的设置、调整或撤销,分别由它们的上级学组织决定。省、自治区党委派出的地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省、自治党委批准。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分别由同级党委授权的编制部门审查批准。
6、设置政府机构的程序
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立或变更的程序为:
1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内设的司级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各工作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
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盆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县、自治县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高,由各工作部门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6各类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由有关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编制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同级政府讨论决定。
7、计划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计划管理,主要是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事业机构编制的发展和调整,实行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计划,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劳动工作计划按捺相适应,同时,使事业机构编制结构科学,布局合理,有计划有比例地健康发展。事业机构编制计划,一般说,有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计划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⑴本地区或本系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以及事业机构编制的现状;⑵一定时期内事业机构发展的原则以及目标、重点、布局、结构比例等;⑶本计划实施的条件和措施。制订计划时,除必须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外,特别要注意各类事业机构之间的比例,使各类事业机构直辖市地发展,并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因此,在制定计划时,编制部门要与当地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尽量使计划周密细致,切实可行。
事业机构编制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工作原则上应按照计划进行,不再使用零打碎敲的办法。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根据事业发展以及财政等情况,及时作适当的调整,实行计划管理,有利于增强各部门的编制观念,有效地控制机构编制的盲目增长,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编制管理的科学性。
8、人员编制审批程序
人员编制审批的程序是指某一个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额的确定、调整所应遵循的步骤和顺序。无论是行政编制,不是事业编制,其审批的一般程序是:⑴调查研究,拟定人员编制方案;⑵按照人员编制的批准权限,请求报告。请求报告应是书面的,一般应写明申请增加或调整编制的理由或法律依据;人员结构;新增人员编制的性质及其人员主要来源和要求;⑶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人员编制审批机关接到请示后,应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意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作出批复。人员编制批文要明确表示对申请单位提出的人员编制数额的意见,明确编制性质,经费来源以及增编后所需人员的主要来源。人员编制的审批应经编制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的人员编制的审批工作,须报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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