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
现将《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闽委编办 [2005]42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夷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各市、县(区)委编办: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深刻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和中央编办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执行机构编制政策的自觉性,把中央编办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好。
二、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冻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停止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三、严格控制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人员。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凡满编和超编的单位一律不准调进人员,缺编单位需要补充的人员,乡镇机关必须在现有机关人员中调剂解决,乡镇事业单位在现有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中调剂解决。要坚决清理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对清理、清退的人员要妥善安置,力求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四、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乡镇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擅自增加人员编制、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省委编办将不定期检查各地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
五、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入乡镇及有关部门,就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党委、政府职能定位,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乡镇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乡镇人员分流安置以及进人控编办法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于 3月20日前由设区市委编办汇总、综合后报省委编办。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2月28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配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确保今后 5年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增加,是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从现在起,必须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经报中央编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核定机构编制
以 2001年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确定的乡镇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及2004年底的乡镇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为基数,对每个乡镇逐一核定,做到定编到人。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在2005年6月底前,将核定情况报中央编办。在此次核定的基础上,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及其人员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
核定乡镇机构编制时,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清理清退超编、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机构改革中尚未分流的人员与在岗人员不能混岗,更不得轮流上岗。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力求做到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
二、坚决按编制员额进人
乡镇人员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此次乡镇行政编制核定后,精简下来的行政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掌握并监督使用,只能用于乡镇政策性的人员安置。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实行总量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各省(区、市)确定。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招录乡镇人员进行严格的控编审批,严禁超编进人。确有空编且无分流人员的,可批准其招录人员。
要与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的约束机制,将《国务院关于做好 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关于“要把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的规定落到实处,积极建立和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
聘人员、隐瞒虚报机构编制、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区)要将上级核定后的机构编制和各类人员名单以及今后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到乡镇,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将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控制情况向党委、政府和编委汇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把执行情况报告中央编办。
中共武夷山市委编办 2005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