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机构编制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一) 主任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的决策部署以及机构编制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深入调查研究,做好本办重大问题和事项的科学决策;组织研究和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围绕建设高素质的机构编制工作队伍的目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认真执行核编制度,处理好控编与事业发展的关系,认真做好编委会上会前的材料准备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市编委的参谋助手;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副主任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主任组织制定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工作计划、近期工作规划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办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的实施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加强机关党建,抓好机关党支部工作;负责有关管理制度的组织落实;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综合股长工作职责 :协助编办领导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负责办务会研究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负责本办文字综合工作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行政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的审核、入编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报告;
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务例》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政策,组织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本市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公告等工作;对登记在册的事业单位的登记项目执行情况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代码标识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的有关统计和业务培训工作;审核或起草中心有关文件,协助做好本办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完成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协助中心主任抓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政策,参与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受理事业单位设立(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等项工作;开展对登记在册的事业单位的登记项目执行情况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予以查处;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的有关统计和业务培训工作,起草中心有关文件;负责开展有关政策,法律宣传和咨询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心科员工作职责:负责事业单位设立(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年检的受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档案资料、登记材料、数据库的建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收费和登记证书的打印发放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登记及赋码的有关统计和业务培训有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的财务工作;起草中心有关文件,协助做好本办文字材料的起草;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首问责任制
(一)内容:凡本办工作人员第一位接待来办里办事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在了解来人需办理的有关事项后,负责将其领到有关职能股室。
(二)要求:承办股室对引领来的人员,要热情相迎,及时办理。对其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属股室职能范围内的事要立即办理;手续不全或需提请研究,一时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时间,不能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耐心予以解释。需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及其以上职能股室的,第一接待的股室人员负责将其引领到其他股室继续办理。
(三)责任落实: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执行"首问"责任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除自己带头执行外,还要负责对本股室工作人员执行制度的教育引导;办领导按分工抓好股室"首问"责任制度的落实。
三、编办有关工作办理程序:
(一)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
1、承办内容:市直党政群、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以及机构编制工作方面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2、承办股室:综合股。
3、办理程序:
(1)签收承办材料:机构设置事项请示报告,要求写明机构设置的理由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与业务相近的机构的职能的划分,设立机构所需的编制。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编制数额的调整、核定请示报告,要求写明调整或核定编制的理由,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数,人员经费供给渠道。同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请示报告签收后由综合股将此材料交分管领导阅示;
(2)提出办理意见。综合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所承办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3)提交办务会研究。根据职责权限,办务会对综合股提交的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需报编委研究的事项,由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4)落实承办结果。根据编办或编委的审批意见拟文下发;未通过的,应将未通过的理由反馈给要求办理机构编制事项的单位。市领导的有关机构编制的批示件,按批示要求予以落实或反馈。
(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申请程序:
1、申请内容:乡镇(街道)、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拟增人员,申请使用编制。
2、承办单位:综合股 。
3、申请程序:
(1)领取及签收表格:机关、事业单位将领取的使用编制申请表,如实填写上报后,经办人员先审查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编制使用规定,符合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接收。
(3)提交办务会研究:办务会对综合股提出的编制使用意见进行研究,并根据职责权限,作出予以使用或不予使用的决定;需上报编委研究的,由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市委任命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可由综合股直接办理核编手续。
(4)落实办理结果:综合股根据编办或编委的审批意见,通知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编制使用人员的入编手续;未审批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使用编制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核编程序:
1、核编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增加(调入)或减少(调出、退休、死亡等)核定。
2、承办股(室):综合股。
3、核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入编时,需持增人组织、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机构编制核编证》,经经办人审核无误后,随即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减少(调出、退休、死亡等)核减时,需持组织、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或退休批复等相关材料和《机构编制核编证》办理减员手续,经经办人审核无误后,随即办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
1、登记范围:行政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2、具体承办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3、登记程序:
表格的领取。
(2)受理。主要是对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由受理人签署受理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退还申请材料。
(3)审核。主要是对经同意受理的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作出综合判断。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
(4)核准。对经审查后的登记材料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由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发证、公告、归档。
(五)公文办理程序:
1、办文内容:本办发文,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文稿,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领导批示件办理反馈材料,汇报材料,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件等。
2、承办单位:综合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
3、办文程序:
(1)起草文稿、材料。根据职责分工或领导批办意见,综合股、中心各自负责起草业务范围内的文稿、材料。会议材料一般由综合股负责。
(2)签发。以正式文件行文的文稿,须送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主要领导签发;编委行文的文稿,由办主要领导核稿后,报编委主任签发;以其他形式行文的文稿,由办领导核稿或会签。
(3)编号、打印、校对、装订、分发。领导签发的文稿由综合股统一编号后,由综合股、登记中心负责在指定打印点打印,并做好分发、归档工作。
四、限时办结制
(一)应当日办结的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核编随到随办;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年检、变更登记的受理随到随办,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结;文件收发应当日分类登记,及时送办主要领导阅示后传阅、办理。
(二)须经编委会、办务会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办务会原则上一个月研究一次、编委会原则上一季度研究一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编制申请,经办务会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同意使用的随到随办。提交编委会研究的,研究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同意使用的随到随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减事项,属编办职能范围的,经办务会研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须提交编委会研究的,待编委会研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三)其他: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定事项、市领导批办件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凡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复;没有时限要求的,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 服务承诺制:
承诺内容:
1、服务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领导。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忠于职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做好协调服务、审核把关、贯彻落实工作。
3、讲求实效。遵循编办的工作程序,从讲求效能出发,力求高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力求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发挥最好的效果。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基层着想,方便群众。
4、热情接待。做到礼貌、谦和、热情、诚恳、周到,茶水招待。与人交谈、接打电话语言文明。
5、解答耐心。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严于律已、恭敬谦让、冷静对待。
(二) 违诺处理:违反服务承诺制的工作人员按照《责任追究制》处理。
(三)违诺投诉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办领导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投诉情况一般3日内作出答复。
六、否定报备制
(一)内容:否定报备指本办工作人员在办理机构编制请示报告过程中,除明确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及需提交办务会集体研究的事项外,其它要求的事项需要否定、不予办理的,必须向领导报备,不得擅自否定不办。
(二)程序:各股室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经办人员如对前来申请事项不予接受,拟加以否定的,经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否定报备表》,及时向办分管领导报备。
(三)要求:对报备事项需要否定时,必须有理有据,并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严禁以否定来谋取私利。分管领导应认真审核《否定报备表》,发现疑问的,应及时查问了解;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七、责任追究制
(一) 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 、告诫教育。
(二)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处理:
1、 遵守制度方面:上下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离职守,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告诫教育;无故旷工半天(含半天)以上的给予告诫教育;
安全值日期间,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批评教育;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告诫教育,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履行职责方面:在办理机构编制事项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而未及时纠正的,给予告诫教育;机构编制数据严重失实、统计资料和机构编制文件明显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属于主观过错过失的,给予告诫教育;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违反办事程序、接受宴请等行为,为他人或单位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的,给予告诫教育;不履行岗位责任,岗位工作任务不完成,或超越岗位职责,越权办理的(领导交办的除外),予以告诫教育。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年审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告诫教育;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股(中心)负责人对本股(中心)工作未进行严格把关以致出现差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工作作风方面:工作玩忽职守,责任心差,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以致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给予告诫教育;工作态度粗暴恶劣,损坏本单位形象的,给予告诫教育;工作作风飘浮,办事马虎粗心,造成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服从领导安排或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不遵守服务承诺的,根据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教育。
(三) 在本责任追究范围以外的,属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将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 给予告诫教育的,均必须记录在案(下同),作为评先及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八、 效能考评制
(一) 考评对象:本办机关及中心工作人员
(二) 考评内容: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委、政府的各项政策、决定、规定等情况;
2、执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本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3、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履行职责及办事效率、优质服务等情况;
4、完成领导交办事项情况。
奖励惩罚 :
1、《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为依据。
2、股室和个人一年内出现一 起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被投诉经查属实的,视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出现三次的,被投诉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大会作检查、告诫并记录在案。一年内告诫一次的,本人及股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告诫二次的,本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屡教不改继续被告诫的,报经有关部门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法律法规责任。
3、对于违反有关勤政廉政规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批评教育、告诫,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被告诫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处理;第二年又被告诫一次以上的(含一次),年度考核等次仍确定为不称职,同时报经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四) 考评实施:由办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小组,对本办及中心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工作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效能建设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股室及中心工作人员效能建设情况,并做好记录,以推动我办效能建设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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